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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撰写》案例一:获高额赔偿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怎样炼成的

马梓洋

发布于:

2025-06-09 16:30

【专利基本信息】

实用新型名称: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

申请号:200820047012.X

申请日:2008年04月25日

授权公告日:2009年05月20日


一、涉诉情况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和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胜公司”),均是国内家喻户晓的空调龙头企业。作为竞争对手,两家公司之间发生过多起侵害专利权纠纷,并为此对簿公堂。

格力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提出了名为“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47012.X。

2017年1月,格力公司以奥胜公司侵害200820047012.X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判决奥胜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奥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民终1132号二审判决,认定奥胜公司构成恶意侵权,并维持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4000万损害赔偿的判项。

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奥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先后提出数次无效宣告请求,历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均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即,均与最早作出的第289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相同,宣告在专利权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5、8、9以及引用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12-14和16-17的基础上,维持20082004701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其中,经受住多次无效宣告挑战,且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基础而为权利人赢得巨额赔偿的涉案专利ZL200820047012.X就是由华进知识产权代理的。


具体在第289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引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7,并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其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包括由面板(2)、外壳(3)及底壳(4)组成的主体(1),位于所述主体(1)内的通风机(7),位于所述主体(1)内、半环绕在所述通风机(7)的周向方向的热交换器(6),所述热交换器(6)包括邻近所述面板(2)的前侧热交换器(61)和远离所述面板(2)的后侧热交换器(62),还包括:

位于所述前侧热交换器(61)的下方、具有凹槽的前接水槽(4a),位于所述后侧热交换器(62)的下方、具有凹槽的后接水槽(4b),所述后接水槽(4b)呈倾斜设置,且所述后接水槽(4b)的低端通过具有凹槽的第一引水槽(4c)与所述前接水槽(4a)的对应端连接,在所述前接水槽(4a)底部的至少一端设有排水孔(43a),所述底壳(4)、所述前接水槽(4a)、所述后接水槽(4b)、所述第一引水槽(4c)一体成型;

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风机(7)包括贯流风叶(7a)、与所述贯流风叶(7a)一端连接的驱动电机(7b)、以及与所述贯流风叶(7a)的另一端连接的支承装置(7c),所述支承装置(7c)包括带空心圆柱结构、且内侧带有突部的轴承胶圈座(72c)以及位于所述轴承胶圈座(72c)内侧、与所述轴承胶圈座(72c)相配套的轴承胶圈(71c)。

权利要求2~6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支承装置(7c)上方、所述轴承胶圈座(72c)外侧的换热器支架(12),所述换热器支架(12)按压热交换器(6),将所述热交换器(6)一端固定在底壳(4)上。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支架(12)与热交换器(6)端部相接的部位设有至少一个第三凹部(12b),在所述第三凹部(12b)下方设有带凹槽且可与所述第三凹部(12b)相接的第二引水槽(12a),所述第二引水槽(12a)与所述前接水槽(4a)或者所述后接水槽(4b)相通。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承装置(7c)上,设有向下突出的插条(74c)和卡扣(73c),所述底壳(4)还包括第一支承部(4e),所述第一支承部(4e)上设有与该插条(74c)相适应的插槽(41e)及与所述卡扣(73c)相配合的扣孔(42e),所述第一引水槽(4c)位于所述支承装置(7c)的下方,与所述插槽(41e)一体设计。

权利要求10~11略。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项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热交换器(61)的下端位置低于所述后侧热交换器(62)的下端位置,所述前接水槽(4a)的位置低于所述后接水槽(4b)的位置。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项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前接水槽(4a)的凹槽内、带有至少一个向上开口的第一凹部(42a)的第一密封件(41a)。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项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位于所述后接水槽(4b)的凹槽内、带有至少一个向上开口的第二凹部(42b)的第二密封件(41b)。

权利要求15略。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项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所述底壳(4)上的蜗舌(8b),所述蜗舌(8b)通过卡扣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底壳(4)上。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意一项所述的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3)通过卡扣或者螺钉的方式固定在所述底壳(4)上。

其中,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格力公司主张以上述经过无效程序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9,以及在引用权利要求8、9基础上的权利要求12~14、16、17确定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专利撰写技巧及总结

笔者结合该案的专利文件、一审、二审判决书,以及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思考总结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巧,以期获得更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思路。

(一)字斟句酌,在权利要求中进行合理的上位概括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等同范围,而不仅局限于权利要求的文义范围。

但正是因为其突破了文义范围的限制,可能会被滥用而架空权利要求的定界和公示作用,并由此损害公众利益。所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历来是一个难点,司法实践中,诉诸等同侵权有可能会偏离专利权人的预期,使专利权人的维权之路变得曲折和充满不确定性。因此,专利文件的撰写中较高的境界应当是基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进行合理扩展、概括出保护范围宽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让各种侵权行为构成相同侵权。

具体到该案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被诉产品是否具有“所述后接水槽(4b)呈倾斜设置”的技术特征。

奥胜公司认为,被诉产品的后接水槽是三段阶梯式设置,没有涉案专利后接水槽倾斜设置的技术特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9-11行及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一段,对“后接水槽呈倾斜设置”的设置目的进行了详细描述,该技术特征的实质在于,接水槽必须具有一高端和一低端,不施加外力的情形下,其中的冷凝水能够因重力作用自然从高端流至低端,再流入第一引水槽并最终排出。且说明书并未限定后接水槽具体是以何种方式倾斜,仅是记载了其作用是用于使其所接住的水流到低端以便通过第一引水槽流入前接水槽从而实现排水,应该理解为所有能够实现这一功能的合理方式。因此,只要依据上述技术构思而设置且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均应当认定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撰写中,将利用高低差来解决后接水槽自动排水的问题的技术构思合理概括为后接水槽呈倾斜设置,如此尽可能涵盖了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包括奥胜公司侵权产品中的三段阶梯式后接水槽),最大可能将尽可能多的潜在侵权方案纳入到相同侵权的范围之内,从一开始就采用最简单、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维护了专利申请人的利益。

此外,禁止反悔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杀伤力也非常大,专利文件的撰写除了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对可能出现的潜在侵权技术所有预见,还要对授权、确权程序中可能提出的质疑有所预见。因此,需要抓住技术的本质,在说明书中对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功能、效果进行了一个合理的说明和阐示,以使权利要求中的合理概括得到说明书支持,且在授权和确权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环节,可以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全面的解释和把握,从而提前跳出禁止反悔的禁锢。

(二)量体裁衣,步步为营,以静制动

理论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大则其稳定性会降低,在实践中,专利权人和代理师希望合理的上位概括使权利要求扩大相同侵权的保护范围,但如此一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接近现有技术的边界,甚至可能与现有技术部分重叠,导致权利要求容易在授权、确权阶段会受到较多的质疑,在限缩修改权利要求时受到严苛的限制,进而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走向与专利权人的预期偏离。此外,随之而来也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风险,因此,专利文件撰写的另一个核心和难度就在于如何突出相同侵权的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的分界线,该分界线越清晰则越有利于专利权人。

具体到涉案专利,其背景技术记载了以下技术问题:前接水槽、后接水槽、引水槽、排水口等各零件或者组件分开设计,需要分别开制多副模具分别制造出各零件或组件后再组装,导致成本增加、生产效率低下。此外,装配工序复杂,容易产生装配问题,例如漏风和凝露问题,还有各零件或组件热胀冷缩而导致的异响。

同时,申请文件还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核心技术手段:底壳、前接水槽、后接水槽、第一引水槽一体成型。从而达到了生产时可以通过一个模具即可生产出相应的底壳及其相关设备,减少了零件数量,减小了装配工序、使生产效率大大增加,且减少了装配问题。

可见,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围绕发明的创新点,记载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独立权利要求的稳定性相对较低。

在专利侵权诉讼时,被诉侵权人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也最容易被宣告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对较多,稳定性也相对较佳,因此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专利的稳定性。具体而言,在构建权利要求书时,从属权利要求应体现一定的逻辑顺序,避免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线交叉,且构建出多个从权簇,以通过不同的从权或从权簇以不同逻辑、分层布局逐步凸显与现有技术的分界线。例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3、5、6、7分别为引用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4引用权3形成一个从权簇,权8和权9逐一引用权7,形成另一个从权簇。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布局中,是以各元器件与热交换器、通风机和/或面板的物理关系为指引逻辑,在不同的权利要求中通过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或对独权中技术特征进行下位具体化,从而能够全面、逐层凸显与现有技术的分界。例如,权2以热交换器为参照引入位于其上端的空气过滤装置,从属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为一个从权簇,权3以通风机、热交换器为参照,借助面板与通过机之间的物理关系引入半环绕在通风机远离面板一侧且位于热交换器下方的风道后侧壁,以及设于风道后侧壁上与第一引水槽相通的后引水槽。权4进一步地限定后接水槽、第一引水槽、后引水槽、风道后侧壁和底壳一体成型,是对核心发明点的下位具体化。权5、6分别以通风机和热交换器为参照,借助通风机和面板的物理关系,引入邻近面板一侧且位于热交换器下方的风道前侧壁,以及设于风道前侧壁末端的挡风件和扫风叶片。权7、权8和权9为一个从权簇,权7是对权1中的通风机的上位概念的下位具体化,权8和权9逐一引用权7,是以通风机的具体结构为参照,引入换热器支架并进一步限定与换热器支架相关的接水结构。

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采用逐步引入技术特征和对上位技术特征的分层次下位具体化的方式布局了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从而有层次地不断呈现具体和下位的技术方案。这样,将创新点在纵深方向层层推进,从而在多达15次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留出了取舍空间。

(三)言必有据——从说明书的解释作用考量说明书的撰写

我国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通常而言,权利要求书是由自然语言构成,通过承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来描述和体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语言文字的局限性、多义性和不同角度理解的模糊性,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不像有形物的边界那样一目了然。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关系到专利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自由利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因此,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授权、确权以及侵权诉讼阶段的基础。

在该案的诉讼阶段,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在于,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后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换热器支架按压热交换器”。经查被诉产品的换热器支架插在底壳上,奥胜公司主张被诉产品没有该附加技术特征。

在此,需要剖析和寻找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和原理。一方面,涉案专利的代理师对于技术的理解比较深入,挖掘出了将热交换器一端固定于底壳过程中必然需要按压的技术构思,从而提炼出较为上位且合理概括的技术特征“换热器支架按压热交换器”。另一方面,涉案专利的代理师在说明书实施例中对于同一技术术语的理解和表述一致,在全面理解发明的本质的基础上,站在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角度上,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和效果有比较详实的记载。由此,可以依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给予合理的解释,从而给专利权以合适的保护范围。

(四)言必有据——从创造性的角度考量说明书的撰写

随着科技的进步,开拓性发明越来越难,很多发明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的改进,一件专利的创造性高度,是由发明本身的改进程度、技术问题解决幅度大小和技术效果优劣等多方面因素决定。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状态,并不直接取决于专利文件的撰写。但创造性没法量化,公众只能从专利文件中感知创造性的高低。虽然,一件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本身高低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但是,专利文件的撰写带给公众对创造性高低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也是评判创造性的贡献的尺度和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影响因素之一。

进一步而言,笔者认为,发明创造的灵魂在于技术构思的创新和对科技进步的贡献。脱离了创造性的发明创造,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创造性的判断中非显而易见和技术进步共同支撑了创造性的高度。如果非显而易见性更依靠技术方案本身,那么是否具有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说明书的记载。

涉案专利被提起了多次无效,在历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针对权利要求5与证据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风道前侧壁(8c)的末端设有挡风件(81c)”,奥胜公司主张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处于更好地挡风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证据文件给出了设置挡风件的技术启示。审阅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多处记载了“由于风道前侧壁的末端位于通风口处,该挡风件可以防止在室内机的排气口产生凝露,提高室内机的运行质量”。奥胜公司提供的证据文件显然未揭示设置挡风件的内在原因和目的,而说明书对于技术进步和效果的记载,成为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决定因素。

无独有偶,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宣告程序后的权利要求8与证据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带凹槽且可与第三凹部(12b)相接的第二引水槽(12a),第二引水槽(12a)与前接水槽(4a)或者后接水槽(4b)相通”,代理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和效果有比较准确、详实的记载,从而在多次无效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从此角度剖析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撰写技巧,即是围绕发明点,着力描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且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在说明书中也给予了明确的阐述。如果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比喻为肖像速写,则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可以比喻为全息照片,说明书及附图的信息量大而全,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言必有据”,并将非显而易见性和技术进步综合起来考量撰写,在说明书储备充分的基础上,不仅可以在多次无效请求程序中可以从容不迫,信手拈来,还在侵权诉讼中为权利要求的争议技术特征作出了合理的界定。

(五)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启示

专利质量是体现专利市场价值的重要维度,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能够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甚至是屈人之心的效果,让企业在激战交锋中如虎添翼。司法实践是专利质量的试金石,通过以格力诉奥克斯判赔4000万的专利侵权案为例反思撰写的得与失,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撰写者需要不厌其烦的字字斟酌,句句斟酌,做到没有歧义,避免“带病授权”成为在侵权诉讼中的“雷区”,从而将风险尽可能降低。

(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基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的具体技术内容,围绕发明构思准确提炼智慧成果,进行合理的拓展和概括,概括出的保护范围不仅要尽可能涵盖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还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在合理概括中,还应当考虑保护范围和侵权可视化之间的平衡,以使专利侵权判断更加直观,更便于取证,做到心中有数、预备后招,减少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确保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居高临下。

(4)权利要求应当层层设防,进可攻,退可守。横向上考量与说明书的呼应,不应仅以获得授权为唯一目的,还要经得起确权和侵权的考验。纵向上充分考虑可能遭遇的侵权技术方案以及被诉侵权人可能采用的应诉手段,提前布局,努力撰写出一份表述清晰、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权利要求书。

(5)专利文件的撰写不仅要对可能出现的潜在侵权技术所有预见,还要对授权、确权程序中可能提出的质疑有所预见。即,需要抓住技术的本质,在说明书中对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功能、效果进行合理的说明和阐示,以使权利要求中的合理概括得到说明书支持,且在授权和确权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环节,可以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全面的解释和把握,并提前跳出禁止反悔的禁锢。

(6)说明书一定要对于技术特征在发明中的技术效果进行详实的记载,以充分展示和体现发明的创造性高度,让公众或法官阅读说明书之后,能够发现和认识权利要求主张的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明确界限。

(7)说明书中在对权利要求的术语进行定义或解释时,应当满足准确、合理的概括和解释,否则容易导致理解的困难或者导致未能涵盖所有实施例涉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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